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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门窗》GB/T8478-2020国家标准解析

   发布时间:2020-05-06 21:32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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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标准代替GB/T8478-2008《铝合金门窗》,与GB/T8478-2008相比修改的主要技术解读:
    1)第1章范围中增加了“本标准不适用于防爆门窗”(见第1章);
    本标准规定了铝合金门窗的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产品标志及随行文件、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手动启闭操作的建筑外墙和室内隔墙用窗和人行门,以及垂直屋顶窗。
    本标准不适用于天窗、非垂直屋顶窗、卷帘门窗和转门,以及防火门窗、防爆门窗、逃生门窗、排烟窗、防射线屏蔽门窗等特种门窗。
    【解读】:
    防爆门窗是具有防爆炸冲击波性能的门窗。本标准不适用于防爆门窗,则本标准的产品不需执行GB/T29908-2013《玻璃幕墙和门窗抗爆炸冲击波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2)第1章范围中删除了“非手动启闭操作的墙体用门、窗以及垂直天窗可参照使用”(见2008年版第1章);
    【解读】:
    根据标准编写要求,标准自身不再规定哪些产品可参照使用,由相关产品使用方自行分析和确定本标准是否适用其它产品。
    3)删除了“遮阳性能”“遮阳系数”“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术语和定义(见2008年版的3.2、3.3、3.7);
    【解读】:
    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方法,本标准采用太阳得热系数代替遮阳系数作为衡量透光围护结构(门窗或透光幕墙)热工性能的参数。故删除了“遮阳性能”和“遮阳系数”。
    按照国标GB/T5237-2018《铝合金建筑型材》关于型材横截面尺寸的壁厚尺寸和非壁厚尺寸的规定,已经可以满足本标准对门窗主型材壁厚控制描述的需要,可以按照铝材生产行业的习惯用语,不必由门窗行业标准另行定义,实现铝材标准和门窗标准的协调统一。
    4)增加了门窗保温性能、门窗隔热性能、普通型门窗、隔声型门窗、保温型门窗、隔热型门窗、保温隔热型门窗、耐火型门窗、门窗反复启闭耐久性的术语和定义(见3.2~3.10);
    【解读】:
    本标准中采用隔热性能取代原遮阳性能,门窗隔热性能在现行标准中尚无术语及定义。由于门窗的冬季断热保温与夏季遮阳隔热很容易混淆,为便于对比说明便于理解,故同时增加门窗保温性能和隔热性能术语及定义。
    新制定的行业标准JC/T2304-2015《建筑用保温隔热玻璃技术条件》也将建筑玻璃分为保温型玻璃、隔热型玻璃、保温隔热型玻璃。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门窗的要求给出了”门窗耐火完整性”的术语和定义,但尚无耐火型门窗的术语和定义,故本标准增加了耐火型门窗。
    “反复启闭耐久性“,即是指门窗开启部分的机械耐久性,不包括门窗材料及其表面处理层在环境中的腐蚀或锈蚀耐久性。
    5)将“门、窗按使用功能划分的类型和代号”改为“门、窗按主要性能划分的类型和代号”,将2008年版的表1和表2合并为表1,其中将“遮阳型”改为“隔热型”,并增加了“保温隔热型”和“耐火型”(见4.1.2,表1,2008年版的4.1.2、表1和表2);
    6)将“外门窗框、扇、拼樘框等主要受力杆件所用主型材基材壁厚应经设计计算或试验确定”改为“外门窗主要受力杆件所用主型材基材壁厚公称尺寸应经设计计算和试验确定”(见5.1.2.1.1,2008年版的5.1.2.1.1);
    5.1.2.1.1外门窗主要受力杆件所用主型材基材壁厚公称尺寸应经设计计算和试验确定。
    7)将“主型材基材最小实测壁厚”规定改为“主型材基材壁厚公称尺寸及允许偏差精度等级”规定,并提高了外门窗主型材的基材壁厚要求,增加了内门窗型材基材壁厚和尺寸偏差精度等级要求;增加了有装配关系的门窗主型材基材非壁厚尺寸允许偏差要求(见5.1.2.1,2008年版的5.1.2.1);
    【解读】:
    本标准采用GB/T5237.1-2017《铝合金建筑型材第1部分:基材》规定的公称壁厚加尺寸偏差精度等级的方案控制门窗主型材壁厚:“外门不应小于2.2mm,内门不应小于2.0mm;外窗不应小于1.8mm,内窗不应小于1.4mm。有装配关系的门窗主型材基材壁厚公称尺寸允许偏差应采用GB/T5237.1规定的超高精级;有装配关系的门窗主型材基材非壁厚尺寸允许偏差宜采用GB/T5237.1规定的超高精级”。
    与原来2008年版的最小实测壁厚规定比较,外门的的最小实测壁厚为2.07mm,提高幅度为3.5%;外窗的最小实测壁厚为1.7mm,提高了0.3mm,提高幅度为21%。本标准与2008年版相比还增加了内门窗型材基材壁厚和尺寸偏差精度等级要求。
    8)将“铝合金型材表面处理层厚度要求”改为“铝合金型材装饰面表面处理层适用范围及厚度要求”,并按外门窗和内门窗分别规定表面处理层适用范围及厚度要求(见表4,2008年版的表5);
    【解读】:
    本标准表4中的数据,除“喷粉型材装饰面局部厚度≥50µm”是参考的QUALICOAT质量标准《建筑用铝型材表面喷漆、粉末涂装的质量控制规范》外,其余是根据室外用门窗和室内用门窗对门窗耐久性的不同要求给出表面处理层膜厚及种类的适用性规定,如二次喷涂木纹型材耐久性好,适用于外门窗;但热转印木纹型材耐久性较差,适用于室内门窗等。
    9)增加了外门窗中空玻璃气体层厚度和单腔中空玻璃厚度允许偏差的规定(见5.1.3.1);
    5.1.3.1门窗玻璃应采用符合GB11614规定的平板玻璃及其制品。钢化玻璃应符合JG/T455的规定。中空玻璃应符合GB/T11944的规定,且外门窗用中空玻璃气体层厚度不应小于9.0mm,单腔中空玻璃厚度允许偏差值宜采用±1.5mm。
    10)增加了外门窗用内置遮阳中空玻璃制品的要求(见5.1.3.2);
    5.1.3.2门窗用内置遮阳中空玻璃制品应符合JG/T255的规定。外门窗用内置遮阳中空玻璃制品的中空腔內装有传动机构的间隔框应采用具有耐候性的非金属断热材料的复合型构造,并应采用三边框形式。
    【解读】:
    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中空腔内的控制启闭传动的磁性材料高温下退磁失效,并防止两边框形式的中空腔内的遮阳材料刮花玻璃内表面。
    11)增加了保温型、隔热型、保温隔热型和耐火型门窗玻璃的要求(见5.1.3.3、5.1.3.4);
    5.1.3.3门窗用保温型、隔热型、保温隔热型玻璃应符合JC/T2304的规定。
    5.1.3.4耐火型门窗用玻璃应符合GB/T31433的规定,其耐火完整性不应小于30min。
    12)增加了耐火型门窗用密封胶、密封胶条、支承块及定位块等密封及弹性材料的要求(见5.1.5.3、5.1.5.5、5.1.5.6);
    5.1.5.3耐火型门窗用密封胶应采用符合GB/T24267规定的阻燃密封胶,且其耐火性能应达到GB23864规定的耐火完整性不小于1.0h,并应符合5.1.5.1条要求。
    5.1.5.5耐火型门窗用密封胶条应根据其使用部位需要选择阻燃密封胶条,并在适当部位选用遇火膨胀密封胶条。采用自粘胶带固定安装的遇火膨胀密封胶条,不应含容易导致胶条脱落的塑化剂。
    5.1.5.6玻璃支承块、定位块等弹性材料应符合JGJ113玻璃安装材料的有关规定;耐火型门窗玻璃支承块、定位块等弹性材料应采用阻燃材料。
    13)增加了“规格系列”要求和单樘门窗“优先采用GB/T30591规定的常用标准规格门、窗尺寸”要求(见5.3.1.1、5.3.1.2);
    5.3.1.1规格系列
    窗洞口宽、高标志尺寸应符合GB/T5824规定的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的指定规格。
    门窗宽、高构造尺寸应根据门窗洞口宽、高标志尺寸(或构造尺寸),按照实际应用的门窗洞口装饰面层厚度、附框和安装缝隙尺寸确定。
    5.3.1.2单樘门窗
    单樘门、窗的宽、高尺寸规格,应采用GB/T5824规定的基本门、窗规格,并优先采用GB/T30591规定的常用标准规格门、窗尺寸。
    14)将“门窗宽度、高度构造内侧尺寸”、“门窗宽度、高度构造内侧尺寸对边尺寸之差”分别改为“门窗宽度、高度构造尺寸”、“门窗宽度、高度构造尺寸对边尺寸之差”,并增加“对角线尺寸差”(见表6,2008年版的表7);
    【解读】:
    根据铝合金门窗产品特点及多年来的实际情况,门窗宽、高由原来的“实体内侧尺寸”即槽口尺寸改为“实体外侧尺寸”即外形尺寸,检测时操作简单方便可行。增加“对角线尺寸差”以适应整窗、整扇出厂检测或抽检的整窗成品检测情况,有利于产品组装质量控制。
    15)修改了抗风压性能要求,并增加了“在1.5P3风压作用下主要受力杆件不应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损坏”要求、“在抗风压性能分级指标值P3作用下,玻璃面板的挠度允许值为其短边边长的1/60;在1.5P3风压作用下,玻璃面板不应发生破坏”的要求(见5.6.1,2008年版的5.6.1);
    【解读】:
    本标准2008年版只有P3风压作用下的挠度控制要求,本标准增加了“在1.5倍P3风压作用下不应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损坏”要求是与修订后的GB/T7106《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相协调;
    规定“在抗风压性能分级值P3作用下,玻璃面板的挠度允许值为其短边边长的1/60;在1.5P3风压作用下玻璃面板不应发生破坏”,可实现杆件、玻璃的挠度和承载力双控制,也解决了单扇固定窗(立面中无分格杆件)的抗风压性能要求与检测试验的问题。
    16)水密性能要求增加了“外门、外窗的最低要求水密性能值”(见5.6.2);
    17)气密性能要求增加了“具有气密性能要求门窗的最低气密性能值要求”(见5.6.3);
    18)空气声隔声性能要求增加了“隔声型门窗最低要求的隔声性能值”(见5.6.4);
    19)保温性能要求增加了“保温型门窗最低要求的传热系数K值”的要求(见5.6.5);
    20)将“遮阳性能及其分级(遮阳系数)”改为“隔热性能及其分级(太阳得热系数)”,并规定了隔热型门窗最低要求的太阳得热系数SHGC值(见5.6.6,2008年版的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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